纳粮不是当差—王毓铨先生《纳粮也是当差》小议

   2023-09-25 09:51:47 70
核心提示:最近阅读王毓铨先生《莱芜续集》中《纳粮也是当差》一文,王先生试图通过论证“纳粮是正役”来证明自己“纳粮也是当差”的论点,将赋和役统用役统一起来。但是细读此文,发现令人疑惑之处甚多,故有此文。《纳粮也是当差》是一篇明朝赋役制度研究比较有名的论文,不仅知乎上讨论明朝赋役制度,不止一次见过有人以此论文中的

最近阅读王毓铨先生《莱芜续集》中《纳粮也是当差》一文,王先生试图通过论证“纳粮是正役”来证明自己“纳粮也是当差”的论点,将赋和役统用役统一起来。但是细读此文,发现令人疑惑之处甚多,故有此文。

《纳粮也是当差》是一篇明朝赋役制度研究比较有名的论文,不仅知乎上讨论明朝赋役制度,不止一次见过有人以此论文中的论点为出发点进行立论;并且专业的学者,例如梁方仲一派传人、华南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刘志伟先生,也曾就此论文中的论点进行不加辨别的使用(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

其有名不止来源于王毓铨先生本人,也来源于其提出了一个十分独特的观点:

近代的土地税不是役,其中也没有役,而古代中国的封建田赋则是役,而且完全是役。…………纳粮不仅是种役,而且还是正役。

也就是他将古代赋役制度中的田赋,归入到役之中,从而和现在的土地税区别开来,不得不说是一种极具启发和创新的论点。但是对于这一论点,我本人认为并不妥当。

“有田则有赋,有身则有役”这种将赋和役完全二分的做法固然不妥,特别是讨论明朝赋役制度时。因为明朝的劳役是根据“人丁事产”,并且越到后来越以“事产”中的田地为基准,来进行劳役的征派,也就是说,田地是劳役的主要依据,有田不止有赋,也有役。传统意义上认为的明代四役“里甲、均徭、民壮、驿传”中的驿传,更是从一开始(朱元璋时期)就是完全以土地占有量为标准征派的。而有身不仅有役,还有赋,例如丁税、户税。

从明清总体趋势上看,役的编排越来越以土地为准,田土几乎成为徭役审编的唯一基准。但是我认为,关于赋和役的边界,推到王毓铨先生自己所说的“有身固有役,有田也有役”、或者梁方仲先生所说的“赋中有役、役种有赋”就可以止步了,王毓铨先生试图再向前一步,将赋役二元论归纳为赋役一元论的努力,并没有实证材料的支持。其关于“纳粮是正役”的错误观点,主要来源于对于史料的误读。

该文中对于“纳粮也是当差”的论述,核心论点在第三小节“纳粮是正役”(该小节全文在最后,建议一读)。

在第三小节一开始,作者便利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转录《永康县志》中的一条关于均徭的史料:

均徭自粮里正役之外,诸凡执役于官者通曰均徭。

力言纳粮是正役的一种。作者认为,所谓的“粮里正役”中的“粮”是“税粮”,“里”是“里长”,也就是说“税粮”和“里长”都是正役的一种。并且,为了将“粮里”结合到一起,作者引用了里长催办税粮的职责,认为“粮里之役”,即是税粮之役,二者是同一种役。

这个说法相当之牵强:

1、纳粮是指的每个有土地的编户齐民都要按照义务缴纳田赋,而里长的催办税粮职责是催办自己所管辖的这一里之内所有人该缴纳的田赋。两者虽然都可以说是税粮之役,但是前者是个人种了国家的土地,所以要交税;而后者是督促自己所管辖者交税的管理职责。两者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一种役。并且,里长也是需要交田赋的,如果说两者是同一种役,岂不代表着里长需要重复担任一种役?

2、一般熟悉明朝赋役制度的人,看到“粮里之役”或者“粮里正役”,基本都能明白这是指的“粮长”和“里长”这两种相互区别又关联颇深的役,而不会将“粮”理解为“税粮”,一里的税粮就算是连称也应该是“里粮”而不应该倒装为“粮里”这么奇怪的结构。明朝史料中,“粮长”和“里长”相互并列或者简写,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写法,可以说比比皆是。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四:

凡功臣之家,有田土输纳税粮,并应充“均功夫”役之外,如粮长、里长、水马驿夫等役,悉免之。

这一段史料说明了两个问题:

第一,粮长、里长都是役的一种(明初永充治下的粮长役的属性并不明显,中期之后朋充和轮充制实行之后,其役的属性才得到显现),而且,两者连用,粮长在前而里长在后,因为明初粮长的管辖范围经常为数个里,里长所谓的催缴税粮也是向粮长负责;

第二,功臣之家的田土输纳税粮,这是不被免除的;而里长之役则是被免除的。这一点充分说明了里长之役和纳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不存在所谓的“笼统言之,二者又系一役”。

再例如嘉靖时期徐渭所做的《会稽县志·风俗论》讨论丐户的时候说:

籍曰丐户,即有产,不得充粮、里正长,亦禁其学。

很明显,这里所说的“粮、里正长”指的就是粮长和里长(正),应该来说十分清楚。上引《明太祖实录》中的粮长、里长在此处简写为粮、里正长。并且,粮、里正长还能进一步简写为粮里长,在《帝乡物略》卷七《秩官志》中就有粮里长这么一个专门的称呼。

其实,作者所引的“粮里正役”可能有两种意思,一种就是粮长和里长两种正役,在明朝初中期的时候,绝大多数粮长是粮长,里长是里长;而到了粮长制度逐渐崩坏之后,很多地方将粮长役和里长役合而为一,说得通俗点,就是里长兼粮长,一种役,上面所说的《帝乡物略》卷七《秩官志》中的粮里长就是这个意思。而不会有“纳粮和里长这种正役”的含义。

其实,王毓铨先生这一小节的核心都在他所引用的《天下郡国利病书》转录《永康县志》的这条史料中,后面的一些所谓的史料支撑,都只是带着对于该史料错误理解的“背景书”,而挑选的史料,从而导致对于后面史料的理解,也出现了严重的失真。

例如其所谓“更明白直截了当的材料”中所引用的数段材料,其核心都是对于“正役里甲办纳粮草”或者“正役纳粮”这几个字的反复论述:

他将“正役里甲办纳粮草”理解为:

可以肯定的说“正役”就是纳粮之役,就是办纳夏税秋粮之役,就是输纳田赋之役。

也就是说,他认为“办纳粮草”是对“正役里甲”的解释。这个说法实在太过于牵强:

首先,正役里甲的职责并不仅仅是“办纳粮草”,里甲正役的职责包括两大块:催征钱粮、勾摄公事。所谓的勾摄公事主要有:

在官承符呼唤;出办上供物料,支应官府杂费;清勾军匠,根捕逃亡,押解罪犯。[1]

在很多时候,特别是到了明朝中后期,勾摄公事是比催征钱粮更加重的负担。如果仅仅将”里甲正役”用“办纳粮草”来描述其职责,未免牵强;

其次,即使是里长“催征钱粮”的职责,也不是所谓的“就是输纳田赋之役”。它是“办纳夏税秋粮之役”,也就是催大家交田赋。但是作者直接将“办纳夏税秋粮之役”进一步延伸为“就是输纳田赋之役”,则又错了。“办纳夏税秋粮之役”的实行者是里长,而“输纳田赋之役”的实行者则是所有的编户齐民。一个是代替国家收租,一个是代表自己交租,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直接延伸过来?一个是里长的职责,一个是编户齐民白花花的大米交上去。

对于“正役里甲办纳粮草”或者“正役纳粮”的正确断句应该是:“正役里甲、办纳粮草”,“正役、纳粮”。也就是说正役是正役,纳粮是纳粮,两者不是同一个事物。作者在此强行将两个事物归纳为一个事物。

其实王毓铨先生先生所引的这几则史料,都在说一个问题:正役里甲和办纳粮草是不在优免范围之内的。这是一个关于优免的基础性问题,也就是一直到嘉靖年间,优免都只免附着于丁和田上面的杂役,而正役和需要交的田赋,是不在优免范围之内的。到了嘉靖二十四年,才有丁粮俱免一部分的优免条例:

因此,对于承担国家制盐之役的灶户,在官员优免尚不包括办纳粮草时,只免除杂役,而不免除“正役里甲“的役和”办纳粮草”的赋,是理所应当的。

因此,将”正役里甲办纳粮草”牵强的理解为“里甲正役”就是“办纳粮草”,”就是办纳夏税秋粮之役,就是输纳田赋之役。”,是一种相当缺乏根据的说法。

总体而言,如果说王毓铨先生《纳粮也是当差》一文仅仅是为了如该问最后所说的那样:

是从扩大当差的定义,玩一个概念游戏来证明“纳粮也是当差”的话,固然可以说得通,但是毫无意义。很明显,治学严谨、讲究实证的王毓铨先生是想从证明纳粮是正役来证明自己“纳粮也是当差”的论点。这个论证,从论点到推理,都存在巨大缺陷,绝不应该作为不言自明的论点进行直接引用,这种引用只能得出更加错误的结果。

最后,希望大家有兴趣还是要细读王毓铨先生的史论集,王先生是大家,很多见解令人钦佩不已。写作此文并非所谓的批判,而是按照王毓铨先生所提倡的“研究历史必须实事求是”出发所做的一点思考,谨以此向悲剧一生而不改其志的王先生致敬。

附录《纳粮也是当差》第三小节“纳粮是正役”:

参考

^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页26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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