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2023-08-31 18:10:58 10
核心提示: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center;">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center;">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P style="TEXT-INDENT: 0em" data-mce-style="text-indent: 0em;">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center;">(此件公开发布)

center;">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云市监﹝2019﹞1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市监﹝2019﹞4号)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奖励对象

保山市辖区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且依法设立有效的单位、团体或保山市辖区内工作、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二、资助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2.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3.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4.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6.成功创建国家级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市、区)且通过验收的县(市、区),通过云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认定的学校。

7.获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精神,1—4项保留至2024年底,2025年完成兑现,2025年后不再保留。

(二)奖励范围

1.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2.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

3.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

在上述资助奖励范围内,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予以资助奖励。

三、资助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1.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按不超过所缴纳费用50%标准,每件资助不超过0.17万元。

2.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3.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4.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5万元。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户资助5万元。

6.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5万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通过国家级验收的资助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的资助5万元;认定为云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资助1万元,认定为云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资助2万元。

7.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10万元;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资助10万元;获准注册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

(二)奖励标准

1.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其中:金奖2万元、银奖1.5万元、优秀奖1万元、组织奖和推荐奖各0.5万元;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其中: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4万元、其他奖0.2万元;获批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20万元。

2.新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新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每户奖励1万元;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0.5万元。

3.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0.5万元。

四、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受理1次。申报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1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于获批或授权日起1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限内自愿进行申报。资助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申请,奖励直接向保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填报《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填报《保山市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各一式二份。

2.有关证明材料。相关授权证书、批准证书或批文;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证明材料;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交验原件、相关证书或批文提交复印件各1份。

(三)受理审批

资助申请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初审,符合规定的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奖励申报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

(四)公示

经审批确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对象,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撤回、放弃与异议处理

1.申请人主动自愿放弃申请或对受理审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决定。

2.社会公众有异议的,要在公示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3.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异议资助奖励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异议方、申请人。

4.参与异议事项处理的人员,应对异议方身份及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六)资金拨付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在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结果报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审批拨付。

(七)资金兑付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拨付款后,应及时向资助奖励对象进行兑付。获得资助奖励对象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资金兑付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鼓励创建相关知识产权工作人才库,人才库内的人才优先应邀参与有关项目评定、评审等工作。

(二)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承诺和保证知识产权有效、无权属纠纷、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对以重复申请资助奖励、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代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的单位(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办理资助奖励,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3﹞93号)、《保山市知识产权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知字﹝2007﹞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办法由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保山市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doc

        2.保山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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