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center;">(第10号)
center;">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蓝天辞去
center;">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center;">(2018年12月27日保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保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保山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责令蓝天辞去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函》(保纪函〔2018〕72号)“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蓝天因违反纪律,经保山市监察委员会委务会研究,并报请中共保山市委常委会会议2018年11月28日批准,决定给予蓝天记过处分。鉴于蓝天已不适宜再继续担任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责令其辞去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蓝天本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保山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辞职申请,申请辞去保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保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蓝天辞去保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报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