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有效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自2017年8月25日起,将加大对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的,处5元的罚款或警告。
二、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整改,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责令整改,并处3000—3万元的罚款。
四、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5—50元的罚款或警告。
五、对踩踏绿化带,损坏草坪、苗木等行为,处5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5—50元的罚款或警告。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50元的罚款。
八、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并处3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3万元的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3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3万元的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150—200元的罚款,记3分。
十一、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的罚款。
十二、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100元的罚款,记2分。
十三、驾车时有吸烟、查看发送手机信息、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行车的,处100—150元的罚款,记2分。
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腾冲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腾冲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