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森林防火命令

   2023-08-31 18:14:27 00
核心提示:保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森林防火命令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当前森林防火形势,保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7年2月16日开始至雨季来临前,全市实行森林防火高危火险期管理。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实施用火管控。从2017年2月16日开始,林区停止一切野外用火,林区边缘100米内严禁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梗、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对自然保护区、城镇面山、善洲林场、松山、边境一线及其它重点防火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森林旅游区(森林公园)全部实行禁火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违规用火的,严格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服从处罚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的,由森林公安机关启动案件督办机制,限期破案;对故意纵火烧山的,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二、严禁火源入山。从2017年2月16日开始,所有重点林区入山道口设置防火检查站(卡),对进山人员进行100%实名登记,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警示宣传教育,收缴火种,坚决将火源堵在山下林外。对不服从检查的,私自带火种入山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或拘役等处罚。实施武装巡护,科学制定巡护路线,组织森警部队、森林公安、专业扑火队、护林员在重点林区开展武装巡护,分片实施每日一巡。

三、严惩违规用火。从2017年2月16日开始,全面启动实施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市级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工作督导,全面督促各级开展违规用火管制工作,凡发现工作实施不力的,一律在全市进行通报和问责;县级成立巡查组,全面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查和领导;乡镇成立行动组,具体实施违规用火的查办工作。对未实施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或火源管理不力,违规用火处罚不到位或未处罚,频繁出现违规用火行为或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四、组建扑火队伍。2017年2月16日前,各级要按照市级300人、县级100人、园区50人、乡级30人的标准组建应急扑火队;按照村级15人的标准组建义务扑火队;按照县级60人、园区20人、重点林区乡镇15人的标准组建专业扑火队。

五、落实经费保障。2017年2月16日前,各级要将森林防火“三·三”制配套经费、专业扑火队经费、高火险期新增护林员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重点林区乡镇要安排不少于8万元的森林防火经费,一般林区乡镇要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森林防火经费。按照市级80万元、县级50万元、重点林区乡镇5万元、一般林区乡镇3万元的标准,储备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等物资。

六、倡导文明祭祀。清明节期间继续在重点林区实行规定时间上坟、集中烧纸钱的制度。在全社会倡导摆放鲜花、种纪念树、带熟食祭奠等文明祭祀行为。

七、确保扑火安全。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专群结合、挂牌指挥的原则,重兵投入、小火大打。高度重视扑火安全,严禁无扑火经验的干部指挥扑火,严禁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参与扑火,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八、从严问责执纪。严格执行问责制,对因失职、渎职、瞒报、谎报、迟报、责任落实不到位、火源管理不严格、组织不得力等原因造成森林火灾发生、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并实行党政同责。严惩火灾肇事者或故意纵火者,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进行警示教育。

九、严肃防火纪律。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防火部门人员要坚守岗位,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严格执行工作日报制度和统一、归口管理的火情报告制度,严禁多头上报和不及时上报。

全市公民应积极主动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 丁昌吉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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