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征求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公开意见的通告

   2023-08-31 18:14:17 10
核心提示: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征求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公开意见的通告
center;">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征求

center;">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公开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坚持因城施策,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延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sfgk5678@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75-2207319;邮编:678000。

附件: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7日    

    

center;">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center;">(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协同、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市场监管等长效机制,坚持因城施策,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进土地市场活力

(一)根据市场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综合研判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和发展趋势,科学合理编制供地计划,要强化闲置土地清查和依法处置,整合零星土地,积极盘活低效用地资源,支持将条件成熟的零星地块进行出让,支持民营企业投拍、投资、建设。

(二)在土地出让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可依法按程序适当降低上午用房开发量。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因受让人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开发的,由出让方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其它特殊情况逾期未开发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支持小地块开发。由政府按居住街坊、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等服务半径统筹配建教育、养老、医疗、托幼等基础服务配套设施。

(五)对已出让但未开发的土地,可以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后,政府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定程序进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

二、优化项目规划

(六)支持优化调整规划方案。支持房地产项目进行规划方案调整优化,允许项目在符合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

(七)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可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规划批准及许可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项目分期后能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消防、人防等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对项目开展分期验收、分期交房。

(八)优化房地产产业结构,按照提供更多改善性住房和外销型住房为导向,在严格执行“限墅令”要求的前提下,取消对住宅项目低层联排建筑占比的限制,激发市场活力。

三、支持商品房更好满足需求

(九)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对可销售的住宅和非住宅,住建部门需按照现房销售合同为其备案,购买人持备案的销售合同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十)购房人应在商品房网签备案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至专户,如有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的情况,应将已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业主。

(十一)依法享受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在房地产交易中,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房地产交易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制度优势,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机制,支持购买自住住房“又取又贷”住房公积金,多渠道解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消费。

四、拉动住房消费

(十三)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缴纳完购房契税的购房人,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所缴纳契税额的30%给予补贴。

(十四)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缴纳完购房契税的购房人,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二孩家庭2000元/套、三孩家庭5000元/套的一次性补贴。

(十五)自2023年起,年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销售面积达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企业,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企业销售奖励。

(十六)积极组织房地产交易展示。依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企业和主流媒体,加大城市一体化营销,打响“住在保山”品牌。采用鼓励返乡置业、组团宣传等方式,通过走出去、引进来方式,实行年度外拓展销计划,推出旅游优惠劵、看房购房补贴等促销套餐,努力引流目标客户到保山体验,加大外销步伐。

(十七)支持团购商品住房。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按照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购房群体,组织商品房团购活动,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团购优惠。团购商品房期房的,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严格禁止以团购房名义组织非法集资、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组织销售。对违反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的企业,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八)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人才住房支持政策,综合采取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成本价购买、奖励赠送等方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十九)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购买商品住房的外地业主,制定在合同网签备案并实际入住后即可办理落户的政策措施,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予以享受同城待遇。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要出台适用本级的实施细则或方案。

 

附件:

center;">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center;">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center;">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坚持因城施策,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云南省工作部署,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建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经济基本面向好,国家、省和市房地产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房地产业优化升级,贯彻落实好新发展要求,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需制定与发展思路相结合的《意见》。

二、起草依据

根据云南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促进云南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导则,结合保山市实际拟定。

三、起草过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研究上级政策,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发改、税务、财政、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意见,单位内部认真研讨形成意见初稿后,又再次征求自规、财政部门的意见,形成了《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该《意见》围绕促进保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目标,结合实际,从增进土地市场活力、优化项目规划、支持商品房更好满足需求、拉动住房消费4个方面,提出了20条政策措施。在落实上级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几项新措施:一是支持将条件成熟的零星地块进行出让,支持民营企业投拍、投资、建设。二是支持小地块开发。由政府按居住街坊、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等服务半径统筹配建教育、养老、医疗、托幼等基础服务配套设施。三是取消2018年4月28日由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保山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片区供应控制底价有关事项的批复》(保政复〔2018〕24号)文件,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按不低于片区基准地价确定。四是支持优化调整规划方案。支持房地产项目进行规划方案调整优化,允许项目在符合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五是自《意见》印发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缴纳完购房契税的购房人,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所缴纳契税额的30%给予补贴。六是自《意见》印发之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缴纳完购房契税的购房人,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二孩家庭2000元/套、三孩家庭5000元/套的一次性补贴。七是自2023年起,年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销售面积达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企业,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企业销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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