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3-08-31 18:14:15 00
核心提示:保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center;">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center;">公开征求保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结合保山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研起草了《保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时间:202382日—1031

征求方式:

1.将书面意见建议寄或送至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单位公账);

2.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bsszjjzbk@163.com

联系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如意巷89号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402办公室,邮编678000

 

联系电话:0875-2207418 联系人:杨剑非

感谢对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支持!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  

    

center;" align="justify"> 保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需求为导向,合理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加强规划布局,以产业园区及周边、高铁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为重点,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培育租赁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力争“十四五”期间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供需匹配,科学制定发展目标。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全市“十四五”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情况,广泛听取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等各类主体的意见诉求,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现状,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供需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科学制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政策措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县(市、区)按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30%的比例筹集人才住房,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阶段性住房问题。(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对象标准。

1.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本地区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和退出等保障条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保基本、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确定。(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70%,新建项目小户型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结合城市更新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实现职住平衡,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不高于建筑总面积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绿色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具体市场租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政策支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多主体参与建设,支持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运营,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发展机制

1.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人行、银保监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构建快速审批通道,实行重点项目告知承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收回机制。为切实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收回机制,对于年度任务工作推进不力的项目,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将各县(市、区)已出具的项目认定书收回,并取消该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建设适用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住房品质。加强租赁监管,规范租住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监管,严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政策

(一)简化审批流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超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并根据清单动态压减。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与项目本体一并办理立项、规划、建设手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核后报属地人民政府批准;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方式的,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鼓励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尊重群众意愿和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2.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企事业单位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3.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在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要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

4.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可优先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情况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允许土地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不高于3%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闲置公房处置中配建或者改造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

5.人口净流入的县市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城市,要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

(三)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计划任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争取中央、省等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强资金统筹,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在防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根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符合公告有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住房租赁业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五)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要落实国家和省明确的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商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鼓励信用增进企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部门: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保山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水电气价格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关企业要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责任部门:各级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落实)

四、规范管理

(一)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申请项目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保正式就业的人员,重点保障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不设收入门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合理确定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严格监督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营中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规范租住管理,加强租金和押金监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项目整体办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予分割办理;加强信息管理,按照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点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条件、流程等工作要求和准入、退出等管理机制。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市、区)要对现有支持租赁住房的各类政策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未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做好人才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优秀人才、鼓励引导保山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赴保返保就业创业。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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